校实设〔2016〕5号 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

发布者:陈静发布时间:2023-11-09浏览次数:11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校实设〔20165



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及气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相关单位应根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明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进行管理,凡可能产生污染环境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危险废物的实验室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与防治环境污染措施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

第六条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七条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了解各种药品、试剂的特性,掌握取用方法,并做出示范,提出具体要求,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物。

第八条用量较小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实际用量购买,尽可能减少因危险化学品剩余或久置失效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九条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新化学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在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点,按学校要求定期统一回收。

第十二条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不得随意排放。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严禁私自处理危险废物。

第十三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表明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四条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五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危险废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上报学校。学校在24 小时内向环保部门汇报,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其他单位引以为鉴。

第十九条对于因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污染事故的实验室和单位,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抄送: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16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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